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怎么处理
在商标的申请过程中,商标局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后,认为符合规定的,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示。那么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,该怎么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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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,该怎么处理?四川百拓律师事务所赵梅律师解答:
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的处理:
第一、商标被异议后,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。
第二、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,是否提出异议复审。
第三、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。
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五条,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,经调查核实后,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。
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异议人不服的,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
四川百拓律师事务所赵梅律师解析:
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,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《异议答辩通知书》,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,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。对商标申请人来讲,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,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。
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,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,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,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。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,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到职责。
在旧《商标法》施行期间,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,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(商标申请人)提出的。在新《商标法》实施后,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,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,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。因此,新法实施后,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。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,需要谨慎应对,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。
赵梅律师执业年限25年,四川百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、主任、四川省律师协会妇未委主任、青羊律协副会长、成都市市仲裁委仲裁员,成都市法院特邀监督员、成都市政协立法专家组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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